
2021年11月19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发布处罚决定,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营业部存在三方面的违规问题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能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二是为客户两融绕标提供便利。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两融绕标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 三是内部管理存在缺陷。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员工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综合管理不足等问题。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5项,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16条第2款等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营业部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首张因帮客户“两融绕标”的罚单 绕标业务一直是两融业务的“禁区”。今年8月,监管部门下发第6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规制“两融套现”风险 促进业务回归本源》。
文件要求:证券公司要切实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强化风险监测监控,引导投资者理性合规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重点敦促证券公司要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业合规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信贷”化。 所谓“两融套现”,就是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即“绕标”)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即“融资”)等非正常交易目的。这样便能解冻此前融券卖出所得到的部分资金,并将其用于购买非两融标的或者将资金转出。 文件指出:诱导或指导投资者利用特定交易手法实施“两融套现”,或为该行为专项提供融资授信、系统操作便利等,均属于违反“不得为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原则性要求的行为。 而此次对该营业部的处罚,也是据此认定营业部“为客户两融绕标提供便利”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5项:“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首张因未执行公司内部制度的机构罚单 近年来,在监管处罚认定的违规问题上:逐渐出现了“未遵守所在公司制度”的表述。此前已出现在两张人员罚单中,而本次则是第一次出现在机构罚单上。 第一次出现在湖南局对某研究员的处罚中。2020年1月13日,湖南证监局对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郭某丽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郭某丽作为公司证券分析师,未将该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提请公司合规质控人员对微信群进行监督。 今年再次出现在湖南局的一张人员罚单中。2021年2月5日,湖南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钟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钟某在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所在公司要求向营业部报备名下手机号码以及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本次则是由上海局开出了第一例机构罚。在该营业部存在的第三个问中: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员工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综合管理不足等问题。 对此,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有足够重视,遵守公司规定不再仅仅只是公司内部的事务,也可能会外延到监管处罚层面。换言之,如果公司在防范下属机构和员工违规方面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那么当下属机构和员工出现问题被处罚时,也就极易导致对公司的处罚,也就是所谓的“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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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纪人协作网的财富号 2021-12-07 22:48)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