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七月六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文件中为工大高新的投资者提供了很多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政策依据:“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比较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文件要求:“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哈工大在对工大高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哈工大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所以,哈工大在没有妥善处理好工大高新的问题前,其再想设立新的上市公司是无法获得证监会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