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也是犯罪——反洗钱知识系列宣传(2021第16期)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文章来源:东方财富证券


提高防范意识

远离洗钱犯罪



很多人是从电影里听说“洗钱”这个词的,也就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遥远,跟普通老百姓沾不上边,但其实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自洗钱也是犯罪

2021年6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费某。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据蜀山区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费某用一条金项链典当获取6500元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被告人费某在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就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自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4次在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费某的刑事责任,且费某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以洗钱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费某、程某某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费某掩饰、隐瞒自己贩卖毒品所得,为何还构成洗钱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的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上面案例中,费某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性质,让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保管毒资,“小额多笔”转回毒资,就属于“自洗钱”,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构成洗钱罪;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并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也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告诫不法分子

2021年3月1日后,司法机关不仅追究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行为的刑事责任,让犯罪所得无处可藏,切记不要为了贪图不法利益铤而走险!

图片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图片

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您被犯罪分子利用,保护自身利益,请警惕诈骗、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

请积极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身份识别:

1.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如实登记您的姓名、职业、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电话、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

4.回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友情提示

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图片

请登录东方财富证券互联网投教基地网站(edu.18.cn)

—END—

* 东方财富证券提示您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信阳东方红大道证券营业部的财富号 2021-09-13 17:04) [点击查看原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