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5日,*ST工新公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告显示,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ST工新自2020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2021年2月9日,*ST工新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24亿元,2020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ST工新股票上市。
正在推进这只股票的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在此之前,*ST工新(600701)七项违法事实被查明 股民索赔已经拉开序幕!
10月23日,*ST工新公告称,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2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2号)。至此,*ST工新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黑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黑龙江证监局依法对*ST工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显示,*ST工新存在的违法事实多达七项: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ST工新累计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10.16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6亿元;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ST工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18 笔,金额累计达63.1亿元(其中对关联方提供担保17笔,金额62.3亿元);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ST工新涉及28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0.35亿元;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截至 2018 年 7 月 1 日,*ST工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6亿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
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ST工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ST工新董事长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ST工新董事、总经理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ST工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ST工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大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永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梅、吕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标志着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买入*ST工新,并在2018年7月2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参加由宋联民律师团队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关于索赔流程】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南京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13室,宋联民律师收。
4、后续诉讼事宜,交由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的专业证券团队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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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胜衡解析的财富号 2021-03-09 14:35)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