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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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025202410502437
致: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4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上
公告了《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城创研港 1 号楼 5 楼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徐志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通知一致。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8,876,7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9%。
其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合计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7,6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
经验证,前述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其中监事周海燕因出差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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