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问】董秘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请问公司重整方案中资本公积转增不向原股东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ST海航B: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中债务人可以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目前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岀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避免破产清算,全体股东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并用于引入战略投资人,抵偿公司债务,可以为公司注入流动资金,削减公司债务,从而充实全体股东权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2021-09-17 16: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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