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5-25
关于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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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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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3H0227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竺艳律师参加东方
通信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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