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绿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告
三绿科技资讯
2026-05-08 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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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74975 证券简称:三绿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二)启动条件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则将触发稳定股价的预案。

触发启动发行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三)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二)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2、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6、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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