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74975 证券简称:三绿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二)启动条件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则将触发稳定股价的预案。
触发启动发行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三)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二)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2、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6、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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