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深鹏科技资讯
2024-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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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8


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广东深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鹏科技”“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主办券商”“东莞证券”)、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 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审核问 询函所列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深鹏科技申请文件中的有关 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相关用语释义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一致。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方式标 明。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现逐项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目录


1.关于股权代持......2
2.关于国有股东......5
3.关于供应商......10
其他重要事项 ......10

1.关于股权代持。根据前次问询回复:经获取并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除《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况。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的实际原因,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
之“(六)其他情况”之“1、股权代持情况”之“(1)股权代持形成原因”补充披露如下:

“2012 年 4 月,公司创始股东王守元、王会召、程祖意、李金强、陈祖军
从原任职单位东莞市有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任职单位”)离职;2012年 5 月,公司登记设立。由于从原任职单位离职时间和公司设立时间间隔较短,并且考虑到在公司设立之前的筹备阶段,王守元、王会召、程祖意、李金强、陈祖军尚未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当时创始股东认为短时间内不宜全部登记为新设公司的股东。此外,公司设立时创始股东规范意识不足,认为股东登记仅为注册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需,各方之间了解并认可实际持股情况即可。

经王守元、王会召、程祖意、李金强、陈祖军确认,公司五位创始股东均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相关协议或存在竞业禁止义务,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设立初期的股东股权代持情况,于 2014 年 7 月已全部解除还原,各方就股权代持关系不存在任何未结事项、未尽义务或潜在纠纷。此外,上述人员均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之初,公司创始股东未全部登记为股东系考虑到从原任 职单位离职时间和公司设立时间间隔较短、公司设立之前的筹备阶段创始股东 尚未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并由于规范意识不足所致,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银行账户出资时点前后三个 月银行流水的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姓名 与公司关 持股比例 发生 发生时间 注册资本 对应价款 出资 流水核查情况
号 系 原因 方式

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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