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0
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供应商。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为 88.11%和 86.53%,其中第一大供应商东莞市众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塑塑胶”)成立当年即与公司开展合作,曾和公司同一栋楼办公,且主要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江长红曾代持公司股权。
请公司说明:(1)直接材料成本构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类别、金额及占比、对应供应商情况;公司注塑件成本占比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2)众塑塑胶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其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固定资产和人员与其生产经营匹配性,同时模拟测算若将其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3)注塑件
供应商是否具备可替代性,公司注塑件自产情况、对应资产及人员,根据现有产量模拟测算若全部自产注塑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结合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等对供应商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业绩下滑。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24 年 1-6 月,
公司净利润为-19.4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01.77%,主要系公司子公司成立初期合计亏损 798.89 万元以及产品毛利率下滑。
请公司说明:(1)子公司业绩亏损的原因,对应固定资产及人员,客户开拓及订单获取情况;(2)量化说明毛利率下滑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一致,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3)业绩下滑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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