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071-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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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业务合规性 ...... 3
二、关于历史沿革 ...... 26
三、关于客户与销售 ...... 47
四、关于其他事项 ...... 5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071-3号
致: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与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务合规性
关于业务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要产品是游戏手柄、耳机等游戏外设硬件装备;(2)公司有土地使 用权,但无房屋建筑物,厂房等日常经营场所均为租赁使用;(3)子公司惠州市达实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拿到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的违规行为;(4)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均占比超过 20%以上的情况。
请公司说明:(1)公司业务中是否涉及游戏开发、运营等业务,如有,请说明具体业务内容及对应收入、占比、客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业务资质是否齐备、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业务是否符合所属行业的监管政策要求;(2)公司2021 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至今无房屋建筑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披露错误,是否存在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如有,说明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3)公司租赁的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相关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为违章建筑,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租赁的稳定性,若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是否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 )子公司惠州市达实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在建项目环评批复办理进展,是否仍处于开工建设状态;(5)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进度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登记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如是,投入使用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按规定处理污染物,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公司规范劳务派遣员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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