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杭】书(2024)第 12F20230627-1号
致: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或“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于2024年 6月20日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
据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目 录
一、《问询函》第 1 问...... 4
二、《问询函》第 2 问...... 20
三、《问询函》第 3 问...... 42
四、《问询函》第 4 问...... 65
五、《问询函》第 8 问之“(1)关于公司治理” ...... 68
六、《问询函》第 8 问之“(2)关于子公司” ...... 72
七、《问询函》第 8 问之“(7)其他事项” ...... 75
一、《问询函》第 1 问
关于化工行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合成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重污染行业,公司在建项目年产 5000 吨麝香-T 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公司说明:(1)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2)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属于,请说明未来明确的压降计划;(3)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4)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5)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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