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金鹏香料资讯
2024-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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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09


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贸易商收入。根据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贸易商模式销售金额分别为 10,173.54 万元和 8,227.36 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 39.77%和 39.82%,报告期内存在交易的贸易
商数量分别为 130 家和 132 家,2023 年新增和减少交易的贸
易商数量分别为 56 家和 54 家。

请公司说明:(1)主要客户与贸易商客户对应关系,销售额不同区间的贸易商数量及占比、交易金额及占比,存在较多中小贸易商是否符合行业特点;(2)新增贸易商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主要新增贸易商基本情况,交易对应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
意见;(2)说明对于新增贸易商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2.关于个人卡。根据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况,为 2022 年通过实际控制人李金鹏的个人卡收款,主要系公司出售副产品和废渣收入等。

请公司说明:(1)副产品、工业废品报告期内对应收入金额及占比,具体金额及数量与公司生产配比情况;(2)公司如何处理副产品、工业废品,具体流转过程及对应的内部控制情况,如何保障个人卡规范的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
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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