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目录
目 录 ...... 1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6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 6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业务合规性 ...... 7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所属行业及环保情况 ...... 110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117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其他事项 ...... 123
1.关于董监高任职...... 123
2.关于技术独立性...... 138
3.关于股权激励...... 146
4.关于其他事项...... 150
第三部分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156
附件:公司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清单...... 15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00658-00008 号
致: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张恒春药业”)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
“德恒 02F20200658-00004 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200658-
00007 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举报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载涉及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具体回复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对于本所经办律师出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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