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光电”或“公司”或“申请人”)的委托,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礼丰”或“本所”)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
部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
(正 文)
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相应右栏所表述的涵义:
指深圳易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1. 易瓦创投: 限合伙),曾用名为深圳易瓦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
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若以万元为单位,可能存在与以元为单位原始数值的尾差;计算百分比时,由于四舍五入形成尾差的原因,合计值可能存在不等于 100%的情况。
一. 问题一:关于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创投业务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17 年,公司设立深圳易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作为
公司子公司易瓦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易瓦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目
前只持有易瓦科技 8.67%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滨亮对外控制或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创投企业共有 15 家。
请公司:(1)结合易瓦创投的主营业务及刘滨亮的从业经历,说明设立易
瓦创投作为公司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易瓦创投后
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安排或调整,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挂牌规则
“1-3 关于行业相关要求”。(2)说明刘滨亮控制的创投企业募集资金的总规
模及基金运行情况,刘滨亮及其控制的企业等主体是否存在保本回购等相
关承诺安排,刘滨亮及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大额负债以及不适格主体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
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易瓦创投的主营业务及刘滨亮的从业经历,说明设立易瓦创投
作为公司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易瓦创投后
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安排或调整,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挂牌
规则“1-3 关于行业相关要求”
1. 设立易瓦创投作为申请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
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刘滨峰、刘滨亮,2017 年 11 月,申
请人设立易瓦创投作为易瓦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原因及目
的系为引进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易瓦创投设立时,刘滨亮未在
申请人处任职,且刘滨亮未参与易瓦创投设立,申请人设立易瓦
创投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与刘滨亮的从业经历无关。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刘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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