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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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目 录
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4
二、其他问题......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240094
致: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矿岩土”)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中
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做了询问和调查,并与推荐券商及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其他事项。请公司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丁陈建与马金荣、吴圣林、王静的一致行动关系期限。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主体出资履行的核查程序,并结合核查情况就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未解除的代持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丁陈建与马金荣、吴圣林、王静的一致行动关系期限
经核查,2021 年 12 月,丁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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