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3
引言......5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5
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5
释义......7
正文......10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10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3
四、公司的设立......19
五、公司的独立性......2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6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49
八、公司的业务......6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8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97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6
十六、公司的税务......114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119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12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7
二十、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128
二十一、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8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29
二十三、结论意见......133
关于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22285
致: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昌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证券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暂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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