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 10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录
目录 ...... 1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 4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事项...... 4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30701-4 号
致: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意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方意股份委托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方意摩擦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审核指引》《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10 年 8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