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层 邮编:215000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1)......21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2)......27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4(3)......37
六、其他 ......4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就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均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股权激励。根据申请材料,苏州鲁本、苏州麦克爱伦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通过苏州鲁本实施员工持股激励安排。
请公司:(1)说明两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及其具体职务情况,合伙人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是否超过 200 人。(2)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是否已经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3)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第(1)(2)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核查第(3)事项,并就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两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及其具体职务情况,合伙人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是否超过 200 人
1、说明两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及其具体职务情况
苏州鲁本、苏州麦克爱伦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体在公司任职的职务如下:
(1)苏州鲁本: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万元)
1 肖昶 234 80.0000% 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