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层 邮编:215000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引 言......3
释 义......6
正 文......9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2
四、公司的设立......17
五、公司的独立性......22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4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9
八、公司的业务......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1
十六、公司的税务......64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8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72
十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74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75
二十一、《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76
二十二、推荐机构......76
二十三、结论意见......76
附件一:《商标明细表》......77
附件二:《专利明细表》......79
附件三:《著作权明细表》......82
附件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明细表》......83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接受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思跃”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于 1995 年 7 月 5 日经苏州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本所总部位于苏州,并设
有北京、上海、南京、昆山、常熟、张家港分所,面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领域包括:资本证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本所为千思跃本次挂牌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由卜浩律师、宋蓬辰、马雅清律师签字。三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卜浩律师,益友天元高级合伙人,法学学士,毕业于苏州大学,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卜浩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86-512)-68240861,传真为(86-512)-68253379,电子邮箱为 oliver.bu@yiyou.com.cn。
宋蓬辰律师,益友天元合伙人,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英国东安格利亚大学,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宋蓬辰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86-512)-68240861,传真为(86-512)-68253379,电子邮箱:pengchen.song@yiyou.com.cn。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