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目 录
声明事项 2
正文 5
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 5
问题 2:关于子公司 38
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66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75
问题 8:其他补充说明 1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翔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项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10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挂牌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审核问询》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结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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