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翔环境: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鸿翔环境资讯
2024-08-30 15: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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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4
问询问题 1: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4
问询问题 2:关于控股股东鸿翔集团...... 38
问询问题 3:关于股权代持...... 47
问询问题 10:关于其他事项...... 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5F20200206
致: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翔环境”)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在此之前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特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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