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合法规范经营。根据申请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形。(2)公司及子公司排污资质未覆盖报告期。(3)公司拥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多项特许经营权。(4)子公司嘉善鸿翔报告期内存在 2 次安全生产事故导致 2 人死亡,被嘉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合计 70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超产能生产的具体情况。
请公司说明:(1)超产能项目是否需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变更项目无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及其充分性;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超产能生产的法律后果,是否已规范完毕,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有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说明相关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完成环评验收的预计时点,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3)公司及子公司全部在建、已建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公司存在未办理环评批复验收但投入生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及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规范整改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执行性、有效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4)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进度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登记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如是,投入使用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按规定处理污染物,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5)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获取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特许经营权费用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需要并履行招投标程序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超出特许经营权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7)请公司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背景等,说明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的整改情况,期后是否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劳动保障等措施及其有效性;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相关资质取得情况以及与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公司是否需要并按照行业监管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报告期内的计提及使用是
否符合规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事项(7)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控股股东鸿翔集团。根据申请材料:(1)鸿翔集团同时从事房地产业务;2023 年 11 月,鸿翔控股将持有的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海宁市鸿翔土石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土石方”)股权全部转让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2)报告期初,公司存在向鸿翔控股拆出资金的情况,金额为 4,457.82 万元;报告期初,公司向关联方嘉兴市春秋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 74.00 万元,向鸿翔控股拆入资金 500.00 万元。
请公司说明:(1)控股股东鸿翔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大额债务及连带责任的风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相关承诺表示挂牌后不将其控制的房地产企业注入公司、不利用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不利用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2)鸿翔控股将鸿翔土石方转让给第三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鸿翔土石方与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受让方情况、定价公允性,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3)补充披露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因及背景,公司的整改规范情况,期后是否再次发生。(4)说明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是否约定利率及利息计提情况,如未约定,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测算应计提的利
息金额。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股权代持。根据申请材料,公司曾存在股权代持,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宁汇泽的合伙人钱伟林委托他人代持。请公司补充披露海宁汇泽等股东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代持,海宁汇泽合伙人组成情况,是否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并请公司说明以下事项:(1)钱伟林出资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故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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