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力数字: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原力数字资讯
2024-09-19 18:10:1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9-19

公告编号: 2024-021
证券代码: 874552 证券简称: 原力数字 主办券商: 中泰证券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包括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相关事宜拟出具公
开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强
化对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并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在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作承诺,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
2.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在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
作承诺,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开说明未履公告编号: 2024-021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锐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纵力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南京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芜湖领航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深潜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上海汉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
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 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
措施。
2、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依赖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直接损失。如果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或本人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用于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未承担完毕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3、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富海铧创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扬州富海扬帆
互联网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珠海富海华金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富海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能履行、无法履公告编号: 2024-021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
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 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及公司章程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依赖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直接损失。如果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或本人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用于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未承担完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