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第一节 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正 文......7
报告期资料更新......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4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公司的业务......16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1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9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0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变化......40
十六、公司的税务......4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其他合规性 ......46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8
十九、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9
释 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新增释义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二)》 指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公开转让说明 指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书》 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3-294 号”《审计报告》
根据 2023年 12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第七次会议修订,自 2024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22年度、2023 年度以及 2024年 1-3月
及一期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2年 12月 31 日、2023年 12 月 31日和 2024年 3月 31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4年 3月 31 日
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该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 02F20190659-000034号
致: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审核适用指引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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