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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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3
其他事项说明......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12F20210550-06号
致: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首页科技签订的《证券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首页科技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等文件。现根据股转公司《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页科技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首页科技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回复:
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公司、主办券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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