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2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七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仕达”或“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办券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律师”或“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或“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书面说明,并就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更新,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如下: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内容 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回复中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 楷体(加粗)
改、补充的内容
1.关于股权代持
申报材料显示,根据申请材料,胡海东曾为许训勇、许永兴、王俊涵、李守仁、黄玟杰、吕政谕等6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代持合计2.6654万元的出资份额。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请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2)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3)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2)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回复】
一、请公司
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六)其他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公司曾存在代持
公司股东芜湖鸿华的合伙人曾存在合伙份额代持情形,但相关代持情形已经解除。
(1)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的形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增强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共同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鸿仕达有限于 2020 年8 月决议通过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向员工施行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除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部分外,间接持股部分主要通过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和芜湖鸿中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包括当时在台湾办事处工作的许训勇、许永兴、王俊涵、李守仁、黄玟杰、吕政谕等 6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上述员工的股权激励原拟通过持股平台芜湖鸿华实施。因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出于办理持股平台的设立、变更等工商行政手续便利性考虑,上述 6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合计 2.6654 万元的出资份额由芜湖鸿华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海东代为持有,占芜湖鸿华出资份额比例为 4.85%。
(2)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的演变与解除
2022 年 12 月,芜湖鸿华召开合伙人会议,采用回购份额和股份转让的形式
将出资份额还原至实际份额持有人许训勇、吕政谕;鉴于其他 4 名员工许永兴、王俊涵、李守仁、黄玟杰已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离职员工将其持有的芜湖鸿华出资份额转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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