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紫江新材资讯
2024-08-28 15: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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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4461 证券简称:紫江新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电子、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前述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的 25%。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本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查阅权限、适用范围等适用《公
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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