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
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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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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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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