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等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4)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本预案上限,仍符合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30%,若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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