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羊农科: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石羊农科资讯
2024-10-29 1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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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874456 证券简称:石羊农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制定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发生以下任意情形的,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条件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触发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后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停止条件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

(2)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有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情形;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方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
(2)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如涉及)中投赞成票,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
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回购股份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激励。
(6)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要求优先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司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毕后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措施: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动要求在公司回购股份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②公司无法实施回购方案;③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条件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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