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874456 证券简称:石羊农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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