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874456 证券简称:石羊农科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第(一)项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坚持如下原则:
(一)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五) 存在未弥补亏损时不得分配的原则;
(六)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八)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六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比例范围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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