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通岩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通岩土资讯
2024-05-20 16: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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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75号
致: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通岩土”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通岩土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通岩土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通岩土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 6
幢 11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20 日 9 点 30 分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
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4,900万股,占东通岩土股本总额的 99.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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