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深)法字 2023056-1 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深)法字 2023056-1 号
致: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辊轴”)与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深)法字 2023056 号《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6、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审核报告、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0、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补充核查问题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向员工集资。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内核文件:公司存在两次向员工集资行为,其中一次发生在报告期内,2021 年 4 月,公司向员工集资 682万元,以 50 元/万元的标准向集资员工支付补助,该款项转至牛冲关联方杜楠楠名下,并在齐鲁村镇银行办理了三年期定期存单,杜楠楠以存单作为质押为公司办理了借款。
请公司:(1)补充说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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