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泰鹏环保资讯
2024-07-08 18: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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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股票发行融资的,每次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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