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三)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五)关联交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关联方的分析
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向董事会秘书汇总上报。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可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下述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