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环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泰鹏环保资讯
2024-07-08 18: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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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七)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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