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环保: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泰鹏环保资讯
2024-07-08 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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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山东泰鹏环保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
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所界定的关联方(公司控制、控股、全资子公司除外)。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日常生产经营外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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