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 50%以上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二) 持有其股权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公司可以参照适用本制度对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及该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中决策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管理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决定权利,同时将对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依照子公司章程选举、委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行使股东权利。
母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母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九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他财务制度,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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