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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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卜浩、何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公告了《苏
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提供网络投票,但公司全体股东均已参会。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线上方式):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合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104,120,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中,以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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