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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