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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