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切实可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申请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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