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1
第二部分 正文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党政干部......73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8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飞宇医药”)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法律事宜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申请人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申请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援引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