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关于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
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产品毛利率。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侧链产品 2022年、2023年毛利率分别为35.04%、45.21%,2023 年毛利率大幅上涨,主要系其原材料二甲胺、乙酸乙酯、金属钠、石油煅后焦采购价格下降。
请公司说明:(1)2022 年、2023 年可比公司本立科技侧
链产品毛利率及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侧链产品 2023 年毛利率大幅上涨的合理性;(2)详细比较公司及本立科技2022 年、2023 年侧链产品销售单价、侧链产品主要材料二甲胺、乙酸乙酯、金属钠、石油煅后焦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及原因,结合相关材料公开市场价格、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等进一步说明采购价格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具体核查措施
及程序,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应收票据。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22年、2023 年公司应收票据收票金额分别为 35,173.74 万元、35,186.35 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2022 年末、2023 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 4,506.64 万元、10,239.64 万元。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本立科技应收票据结算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比较情况,说明公司应收票据结算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票据中来自 6+9 银行的金额及比例;(3)公司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最新状态,是否均已到期承兑或解付,公司是否存在被追偿风险;(4)公司票据结算相关内控措施,是否完善,票据交易是否均有真实交易背景。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超产能生产。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报告期内侧链、酰氯产品存在实际产量超出环评批复产能规模的 30%的情形,2022 年胺化物产能利用率为 105.59%,但公司在公转书中披露报告期内胺化物产品、环丙胺产品不存在超环评批复产能规模生产的情形。
请公司说明:(1)产品实际产量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发现途径、核算过程,公司产量情况是否真实;(2)报告期内胺化物产品、环丙胺产品不存在超环评批复产能规模生产的披露内容是否准确,胺化物产品超产能生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4.关于参股商业银行。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参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请公司说明参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入股价格及其公允性,与其业务往来情况,业务往来是否真实。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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