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萨阀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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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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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4407,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告了《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上午 10:
00 在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甪路 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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