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4407 证券简称:维萨阀门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及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形式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应当到会人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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