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4407 证券简称:维萨阀门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及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等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如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应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八)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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