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通过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空缺后生效。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也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监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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